书法家为回家的旅客写春联送祝福 陈俊彦 摄
“妈妈,这个兔兔画得好可爱,我也想要。”一个小女孩拉着妈妈的手,盯着一张“福兔”不愿离开。5名来自铁路部门的书法家,正现场书写春联赠送旅客,献上新春祝福。独创的“福兔”惟妙惟肖,成了旅客们的“抢手货”。
一张张“福”字,一副副春联,汇集成爱心的河流。“回家的路上没想到能收到‘福’字,这份祝福太暖心了。”黄女士展示着手里的“福”字,兴奋地自拍起来。
10时10分,广州南站候车室大厅内,一座“流动的博物馆”开馆迎客,不少旅客停下匆忙的脚步,细细品味旅途中的文化大餐。
记者了解到,这是广州铁路博物馆举办的“能流动的博物馆、会说话的老物件”主题展。粤汉铁路的百年股票、新中国成立前的铁路手提信号灯、不同年代的火车票等212件珍贵藏品,首次在高铁站与旅客“零距离”见面。
“这个主题展好有趣,我现在才知道车票的背后,藏着铁路创新发展的变迁史。”听完讲解员的讲解后,旅客鲁先生掏出手机,对着展品拍照留念。
“能流动的博物馆、会说话的老物件”主题展在广州南站展出 王玮 摄与此同时,广州南站携手广州医科大学团委开展“情暖回家路防疫伴你行”公益活动,邀请10名医疗人员坐诊,为有需要的旅客进行免费义诊,并向来往的旅客宣传科普防疫防病知识和健康常识,同时派发铁路职工设计的“防疫四字经”文创书签,让旅客的旅途更安心。
“这服务真贴心,没想到在车站候车还能免费享受义诊。”在东莞某电子厂工作的赵小姐说。
10时40分,广州火车站候车室的“038”服务台前,一场“今年春节,想见你”快闪节目正在上演,为旅客送上一份旅途惊喜。
新春临近,为生活、为梦想在外拼搏奋斗的人们,渐渐踏上返乡的归途。广州火车站组织青年职工,为候车的旅客精心准备了系列节目。活动在朝气蓬勃的舞蹈《一起向未来》中拉开帷幕,职工们吉他弹唱《晴天》《不再犹豫》等歌曲,还为旅客准备了礼仪秀。
活动现场,不少旅客被喜悦的气氛所感染,忍不住跟随音乐一起摇摆、一起高歌,并纷纷掏出手机记录这美好的瞬间。车站的候车室内,铁路职工还为旅客准备了春联、福字等小礼物。
“过年就要一家人团圆在一起,热热闹闹才过瘾,这春联是我今年收到的第一份礼物,太有意义了。”来自湖北襄阳的旅客王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工作原因,他已经两年没回去与家人团聚了,当天他将搭乘广州火车站始发的K643次列车回家。(完)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