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韩国学者:中国外交智慧将为全球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二十大·声音)韩国学者:中国外交智慧将为全球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中新社首尔10月23日电 题:韩国学者:中国外交智慧将为全球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中新社记者 刘旭
中共二十大22日在北京闭幕。韩国全球战略合作研究院院长、韩国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黄载皓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二十大对中国近十年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作出总结,并从战略全局上对未来发展作出规划,相信中国外交智慧将为推动改善全球治理作出重要贡献。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对此有着相当明确的认识和理解。”黄载皓表示,国际形势日趋错综复杂,世界舞台上的亚洲力量深刻影响着国际秩序的变革和调整,尤其是中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上升。“可以说,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是时代的选择。”
在黄载皓看来,中国外交的最大特点是重视前景蓝图的规划和设定。“我认为,过去十年,中国最大的外交成就在于向世界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理念。中国在展望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更广泛的、面向国际社会的展望。”
黄载皓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核心意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强调要同舟共济、合作共赢,寻求多元文明交流互鉴的新局面,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寻求各国合作应对多样化挑战和实现包容性发展的新道路。
黄载皓注意到,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指出,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拓展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致力于扩大同各国利益的汇合点。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正在探索不断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不断提升伙伴关系的含金量。”黄载皓说,“我相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的外交智慧必将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